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435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黃冠禎
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2007號,中華民國106 年8 月2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緝字第17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14002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所明定。又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所定情形之一,或有同法第421 條所定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得准許。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冠禎,於民國106 年10月12日具狀聲明聲請再審,並稱「另上遞理由狀」,迄今未補正敘述原確定判決有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421 條所定之再審事由。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