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參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楊智勝、許文章、潘翠雪
- 原告亞奎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參字第1號聲 請 人 亞奎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洪堯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洪堯根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4年 度金上重訴字第29號),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亞奎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1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法人)實行 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犯罪所得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查被告洪堯根涉嫌為聲請人對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實行詐欺違法行為,聲請人因而獲利新臺幣(下同)1億1,946萬4千元,而截至民國101年6月8日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尚有逾放呆帳3,348萬822元未收回。本件聲請人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院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9號被告洪堯根等違反證券交易 法等案件,已分別於106年1月20日、5月5日、6月9日進行審理程序,聲請人於審判期日得委任代理人到場、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就沒收其財產之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聲請人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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