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2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陳世宗楊皓清周明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2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洋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5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洋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洋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洋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周明鴻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27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