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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4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林瑞斌林孟宜簡志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宗敬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宗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敬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金上訴字第23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3年5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金上訴字第23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103年5月5日入監執行,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9年5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28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8年6月11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3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簡志龍

書記官 周月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49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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