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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張惠立柯姿佐吳定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勝枝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勝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勝枝因重傷害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矚訴字第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4 月,上訴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884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652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 年3 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829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吳定亞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7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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