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張惠立郭豫珍柯姿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錫明

上列受刑人因水土保持法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錫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錫明因水土保持法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12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457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5年4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703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柯姿佐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8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