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6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錫明
上列受刑人因水土保持法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錫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錫明因水土保持法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12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457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5年4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703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