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正皇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正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正皇因重傷害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60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4年7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741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