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0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0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嚴偉華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嚴偉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偉華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重上更㈥字第84號刑事判決判處無期徒刑,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2131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6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6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6010576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60105768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