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91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1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巫政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8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巫政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政洋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⑴經本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2985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⑵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9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7 月1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6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6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6010585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