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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6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李麗珠邱忠義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6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秋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90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秋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楊秋英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業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竊盜                  │恐嚇公眾              │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           │
├────┼───────────┼───────────┼───────────┤
│犯罪日期│103 年4月14日         │103年4月14日          │103 年4 月28日        │
│        │                      │                      │                      │
├────┼───────────┼───────────┼───────────┤
│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3 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103 年度偵字第│同左                  │
│年度案號│8202號                │5337號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同左                  │
│最├──┼───────────┼───────────┼───────────┤
│後│案號│104年度上易字2066號   │104年度上訴字2551號   │同左                  │
│事│    │                      │                      │                      │
│實├──┼───────────┼───────────┼───────────┤
│審│判決│104年12月9日          │104年12月10日         │104年12月10日         │
│  │日期│                      │                      │                      │
├─┼──┼───────────┼───────────┼───────────┤
│  │法院│同上                  │同左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號│同上                  │同上                  │105年度台上字第964號  │
│判│    │                      │                      │                      │
│決├──┼───────────┼───────────┼───────────┤
│  │確定│同上                  │同上                  │105年4月21日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
│        │289號                 │999號                 │2427號                │
└────┴───────────┴───────────┴───────────┘
┌────┬───────────┬───────────┬───────────┐
│編    號│          四          │                      │                      │
├────┼───────────┼───────────┼───────────┤
│罪    名│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                      │                      │
├────┼───────────┼───────────┼───────────┤
│犯罪日期│103 年4 月30日        │                      │                      │
├────┼───────────┼───────────┼───────────┤
│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3 年度偵字第│                      │                      │
│年度案號│5337號                │                      │                      │
├─┬──┼───────────┼───────────┼───────────┤
│  │法院│本院                  │                      │                      │
│最├──┼───────────┼───────────┼───────────┤
│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551號 │                      │                      │
│事│    │                      │                      │                      │
│實├──┼───────────┼───────────┼───────────┤
│審│判決│104年12月10日         │                      │                      │
│  │日期│                      │                      │                      │
├─┼──┼───────────┼───────────┼───────────┤
│  │法院│最高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964號  │                      │                      │
│判│    │                      │                      │                      │
│決├──┼───────────┼───────────┼───────────┤
│  │確定│105年4月21日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                      │                      │
│易科罰金│否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                      │                      │
│        │2427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64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