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上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上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上平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94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1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6370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壽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