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35號

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江振義林惠霞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35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朱贊華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於本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3374號,中華民國105 年2 月2 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2895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2646 號、第22647 號、第24573 號、第25279 號、第25280 號、第25281 號、第25282 號、第25283 號、第25284 號、第25285 號、第26610 號、第26611 號、第26717 號、第26994 號、第26995 號、第26996 號、第26997 號、第26998 號、第26999 號、第27000 號、第27001 號、第27002 號、第27005 號、第27006 號、第28164 號、第28165 號、第28178 號、101 年度偵字第10194 號),聲請停止執行刑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刑罰停止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朱贊華(下稱聲請人)已經於106年8月22日提出再審之聲請(106年度聲再字第368號),本案真相未臻明朗,相關事證未予調查、釐清前,有停止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5條規定,准予停止執行云云。

二、按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前段、第43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僅於受判決人所為再審聲請為有理由,經法院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後,始有裁定停止刑罰執行之可能。

三、經查:聲請人前雖以發現新證據為由,就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374號關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部分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該案業經本院於106 年9 月14日以106 年度聲再字第368 號裁定駁回在案,有該裁定正本1 份附卷可稽,其既未經裁定開始再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即有未合。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35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