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8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刁迺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122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上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又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則低,自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更高,乃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即已斟酌在內,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所應再行斟酌者。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中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編號2、4至21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經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1罪,均屬毒品(含禁藥)類型犯罪,其中編號1至6、
19、21所示8罪,同為施用毒品犯罪,其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均相同或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另編號11至16、18所示7罪,同為轉讓毒品(含禁藥)犯罪,編號7至10、17、20所示所示6罪,同為販賣毒品犯罪,亦各有相同情形,暨參酌編號5至6所示2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7至11所示5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2至16所示5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編號17至21所示5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103年4月15日9時許 │ 103年6月24日 │ 103年6月24日 │ ├───────┼───────────┼───────────┼───────────┤ │偵查 (自訴)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887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1318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1318號 │ ├───┬───┼───────────┼───────────┼───────────┤ │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3年度竹簡字第714號 │ 103年度訴字第388號 │ 103年度訴字第388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3年12月9日 │ 104年1月30日 │ 104年1月30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3年度竹簡字第714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684號 │ 104年度上訴字第684號 │ │ ├───┼───────────┼───────────┼───────────┤ │ │判決確│ 104年3月12日 │ 104年5月4日 │ 104年5月4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否 │ 是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年度執字第1927號 │104年度執字第2295號 │10 4年度執字第2296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3年5月28日某時許 │103年11月19日下午4時41│103年11月19日上午7時許│ │ │ │分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 │ │ │ │時內之某時許 │ │ ├───────┼───────────┼───────────┼───────────┤ │偵查 (自訴)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3年度毒偵字第1749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344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344號 │ ├───┬───┼───────────┼───────────┼───────────┤ │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36號 │ 104年度審訴字第154號 │ 104年度審訴字第154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4年4月2日 │ 104年6月12日 │ 104年6月12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4年度審訴字第36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54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54號 │ │ ├───┼───────────┼───────────┼───────────┤ │ │判決確│104年5月2日(聲請書誤 │ 104年6月12日 │ 104年6月12日 │ │ │定日期│載為104年4月2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年度執字第2414號 │104年度執字第3565號 │104年度執字第3565號 │ │ │ ├───────────┴───────────┤ │ │ │編號5至6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 有期徒刑3年10月 │ 有期徒刑3年10月 │ ├───────┼───────────┼───────────┼───────────┤ │犯 罪 日 期│103年8月某日晚間某時許│103年9月18日20時許 │103年7月17日14時35分許│ ├───────┼───────────┼───────────┼───────────┤ │偵查 (自訴)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3年度偵字第12654、12│103年度偵字第12654、12│103年度偵字第12654、12│ │ │665號及104年度偵字第50│665號及104年度偵字第50│665號及104年度偵字第50│ │ │1、1605號(聲請書僅略載│1、1605號(聲請書僅略載│1、1605號(聲請書僅略載│ │ │103年度偵字第12654號) │103年度偵字第12654號) │103年度偵字第12654號) │ ├───┬───┼───────────┼───────────┼───────────┤ │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56號 │ 104年度訴字第56號 │ 104年度訴字第56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4年5月22日 │ 104年5月22日 │ 104年5月22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56號 │ 104年度訴字第56號 │ 104年度訴字第56號 │ │ ├───┼───────────┼───────────┼───────────┤ │ │判決確│ 104年6月13日 │ 104年6月13日 │ 104年6月13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年度執字第4695號 │104年度執字第4695號 │104年度執字第4695號 │ │ ├───────────┴───────────┴───────────┤ │ │ 編號7至11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藥事法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轉讓第一級毒品) │ (轉讓禁藥)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3年8月07日19時25分許│103年9月22日19時35分許│103年9月24日23時30分許│ ├───────┼───────────┼───────────┼───────────┤ │偵查 (自訴)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3年度偵字第12654、12│103年度偵字第12654、12│103年度偵字第12654、12│ │ │665號及104年度偵字第50│665號及104年度偵字第50│665號及104年度偵字第50│ │ │1、1605號(聲請書僅略載│1、1605號(聲請書僅略載│1、1605號(聲請書僅略載│ │ │103年度偵字第12654號) │103年度偵字第12654號) │103年度偵字第12654號) │ ├───┬───┼───────────┼───────────┼───────────┤ │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56號 │ 104年度訴字第56號 │ 104年度訴字第56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4年5月22日 │ 104年5月22日 │ 104年5月22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56號 │ 104年度訴字第56號 │ 104年度訴字第56號 │ │ ├───┼───────────┼───────────┼───────────┤ │ │判決確│ 104年6月13日 │ 104年6月13日 │ 104年6月13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年度執字第4695號 │104年度執字第4695號 │104年度執字第4696號 │ │ ├───────────┴───────────┼───────────┤ │ │ 編號7至11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 │編號12至16曾定應執行刑│ │ │ │為有期徒刑10月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 藥事法 │ 藥事法 │ 藥事法 │ │ │ (轉讓禁藥) │ (轉讓禁藥) │ (轉讓禁藥)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103年9月25日凌晨2時32 │103年9月30日21時許 │103年9月27日17時30分許│ │ │分許 │ │ │ ├───────┼───────────┼───────────┼───────────┤ │偵查 (自訴)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3年度偵字第12654、12│103年度偵字第12654、12│103年度偵字第12654、12│ │ │665號及104年度偵字第50│665號及104年度偵字第50│665號及104年度偵字第50│ │ │1、1605號(聲請書僅略載│1、1605號(聲請書僅略載│1、1605號(聲請書僅略載│ │ │103年度偵字第12654號) │103年度偵字第12654號) │103年度偵字第12654號) │ ├───┬───┼───────────┼───────────┼───────────┤ │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56號 │ 104年度訴字第56號 │ 104年度訴字第56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4年5月22日 │ 104年5月22日 │ 104年5月22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56號 │ 104年度訴字第56號 │ 104年度訴字第56號 │ │ ├───┼───────────┼───────────┼───────────┤ │ │判決確│ 104年6月13日 │ 104年6月13日 │ 104年6月13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年度執字第4696號 │104年度執字第4696號 │104年度執字第4696號 │ │ ├───────────┴───────────┴───────────┤ │ │ 編號12至16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 │ └───────┴───────────────────────────────────┘ ┌───────┬───────────┬───────────┬───────────┐ │編 號│ 16 │ 17 │ 18 │ ├───────┼───────────┼───────────┼───────────┤ │罪 名│ 藥事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轉讓禁藥)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轉讓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年8月 │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3年8月22日21時50分許│102年5月19日下午6時30 │102年6月25日上午8時45 │ │ │ │分許 │分許 │ ├───────┼───────────┼───────────┼───────────┤ │偵查 (自訴)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3年度偵字第12654、12│102年度偵字第9102、104│102年度偵字第9102、104│ │ │665號及104年度偵字第50│88、10489號及102年度毒│88、10489號及102年度毒│ │ │1、1605號(聲請書僅略載│偵字第1363、1443、1516│偵字第1363、1443、1516│ │ │103年度偵字第12654號) │、1795號(聲請書僅略載 │、1795號(聲請書僅略載 │ │ │ │102年度毒偵字第1516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516號)│ ├───┬───┼───────────┼───────────┼───────────┤ │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56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31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313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4年5月22日 │ 104年9月1日 │ 104年9月1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56號 │ 104年度上訴第131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313號 │ │ ├───┼───────────┼───────────┼───────────┤ │ │判決確│ 104年6月13日 │ 104年9月23日 │ 104年9月23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備 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年度執字第4696號 │104年度執字第4364號 │104年度執字第4364號 │ │ ├───────────┼───────────┴───────────┤ │ │編號12至16曾定應執行刑│ 編號17至21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 │ │ │為有期徒刑10月 │ │ └───────┴───────────┴───────────────────────┘ ┌───────┬───────────┬───────────┬───────────┐ │編 號│ 19 │ 20 │ 21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5年 │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2年9月25日採尿時起往│102年6月20日晚上9時1分│102年9月25日0時許 │ │ │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許 │ │ ├───────┼───────────┼───────────┼───────────┤ │偵查 (自訴)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102年度偵字第9102、104│102年度偵字第9102、104│102年度偵字第9102、104│ │ │88、10489號及102年度毒│88、10489號及102年度毒│88、10489號及102年度毒│ │ │偵字第1363、1443、1516│偵字第1363、1443、1516│偵字第1363、1443、1516│ │ │、1795號(聲請書僅略載 │、1795號(聲請書僅略載 │、1795號(聲請書僅略載 │ │ │102年度毒偵字第1516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516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516號)│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 │ │ │ │ ├───┼───────────┼───────────┼───────────┤ │最 後│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31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31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313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4年9月1日 │ 104年9月1日 │ 104年9月1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31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31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1313號 │ │ ├───┼───────────┼───────────┼───────────┤ │ │判決確│ 104年9月23日 │ 104年9月23日 │ 104年9月23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4年度執字第4364號 │104年度執字第4364號 │104年度執字第4364號 │ │ ├───────────┴───────────┴───────────┤ │ │ 編號17至21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