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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4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林瑞斌簡志龍林孟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4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譚振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譚振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譚振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2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1 年10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0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87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0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879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4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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