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任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任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任翔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見本院卷第6至25、29至144、150至152頁)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4 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民國106年1 月4日受刑人所簽署之聲請狀(見本院卷第145 頁)在卷可稽,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㈢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⑴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8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又⑵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罪,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7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經本院駁回上訴等情,分別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26、30、
151、152頁)附卷可按,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決定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3次│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102年5月1日、 │102年7月23日 │102年8月6日 │ │ │102年7月26日、 │ │ │ │ │102年8月6日 │ │ │ ├──────┼────────┴────────┴────────┤ │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422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院 │本院(編號1至6部分業據本院駁回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6 │ │後│ │至25頁、第150頁至第151頁反面) │ │事├────┼──────────────────────────┤ │實│案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2056號 │ │審├────┼──────────────────────────┤ │ │判決日期│104年1月13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同上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 │ │) │ │ │ ├──────┼────────┼────────┼────────┤ │ 犯罪日期 │102年7月24日、 │102年8月1日 │102年8月12日 │ │ │102年7月25日 │ │ │ ├──────┼────────┴────────┴────────┤ │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422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院 │本院(編號1至6部分業據本院駁回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6 │ │後│ │至25頁、第150頁至第151頁反面) │ │事├────┼──────────────────────────┤ │實│案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2056號 │ │審├────┼──────────────────────────┤ │ │判決日期│104年1月13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同上 │ └─┴────┴──────────────────────────┘ ┌──────┬────────┬────────┬────────┬────────┐ │ 編號 │ 7 │ 8 │ 9 │ 10 │ ├──────┼────────┼────────┼────────┼────────┤ │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3次│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 │ │) │ │ │ │ ├──────┼────────┼────────┼────────┼────────┤ │ 犯罪日期 │102年5月8日、 │102年8月27日 │102年9月18日 │102年8月2日 │ │ │102年8月19日、 │ │ │ │ │ │102年9月12日 │ │ │ │ ├──────┼────────┴────────┴────────┴────────┤ │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565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院 │本院(編號7至10部分業據本院駁回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29至144頁、第151頁 │ │後│ │反面至第152頁) │ │事├────┼───────────────────────────────────┤ │實│案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825號 │ │審├────┼───────────────────────────────────┤ │ │判決日期│105年8月30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