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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吳淑惠顧正德黃翰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任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任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任翔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見本院卷第6至25、29至144、150至152頁)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4 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民國106年1 月4日受刑人所簽署之聲請狀(見本院卷第145 頁)在卷可稽,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㈢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⑴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8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又⑵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罪,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7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經本院駁回上訴等情,分別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26、30、

151、152頁)附卷可按,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決定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3次│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102年5月1日、   │102年7月23日    │102年8月6日     │
│            │102年7月26日、  │                │                │
│            │102年8月6日     │                │                │
├──────┼────────┴────────┴────────┤
│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422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院    │本院(編號1至6部分業據本院駁回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6 │
│後│        │至25頁、第150頁至第151頁反面)                      │
│事├────┼──────────────────────────┤
│實│案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2056號                               │
│審├────┼──────────────────────────┤
│  │判決日期│104年1月13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同上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
│            │)              │                │                │
├──────┼────────┼────────┼────────┤
│ 犯罪日期   │102年7月24日、  │102年8月1日     │102年8月12日    │
│            │102年7月25日    │                │                │
├──────┼────────┴────────┴────────┤
│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422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院    │本院(編號1至6部分業據本院駁回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6 │
│後│        │至25頁、第150頁至第151頁反面)                      │
│事├────┼──────────────────────────┤
│實│案號    │103年度上易字第2056號                               │
│審├────┼──────────────────────────┤
│  │判決日期│104年1月13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同上                                                │
└─┴────┴──────────────────────────┘
┌──────┬────────┬────────┬────────┬────────┐
│   編號     │       7        │        8       │        9       │       10       │
├──────┼────────┼────────┼────────┼────────┤
│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詐欺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3次│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
│            │)              │                │                │                │
├──────┼────────┼────────┼────────┼────────┤
│ 犯罪日期   │102年5月8日、   │102年8月27日    │102年9月18日    │102年8月2日     │
│            │102年8月19日、  │                │                │                │
│            │102年9月12日    │                │                │                │
├──────┼────────┴────────┴────────┴────────┤
│偵查(自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565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院    │本院(編號7至10部分業據本院駁回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29至144頁、第151頁 │
│後│        │反面至第152頁)                                                       │
│事├────┼───────────────────────────────────┤
│實│案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825號                                                  │
│審├────┼───────────────────────────────────┤
│  │判決日期│105年8月30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同上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4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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