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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5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周盈文林孟皇林海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5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政保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政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政保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上易字第14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1月17 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周政保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14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於105年11月17 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 107年1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月4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60111369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5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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