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7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太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太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叄月。
理由
一、依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併合處罰。
二、本件受刑人陳太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惟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執行筆錄附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