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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5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李麗珠朱嘉川邱忠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85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有經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有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有經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103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211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林心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56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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