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李麗玲劉元斐吳麗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明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明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輝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所提出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足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核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參酌受刑人人格、犯罪態樣、不法性等情,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吳麗英

書記官 林盈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