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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10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邱同印黃雅芬鍾雅蘭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1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滕漢傑

義務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張春暉,應更正為檢察官李蕙如。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正本所載之蒞庭檢察官張春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係屬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陳志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105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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