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10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1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滕漢傑
義務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張春暉,應更正為檢察官李蕙如。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正本所載之蒞庭檢察官張春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係屬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