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0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瀚輝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瀚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瀚輝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交上訴字第117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 102年6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