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鐵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鐵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鐵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2201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76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年4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