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4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宗敬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宗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敬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金上訴字第23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3年5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金上訴字第23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103年5月5日入監執行,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9年5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28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8年6月11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33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