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5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勝枝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勝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勝枝因重傷害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矚訴字第3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4 月,上訴本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884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652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 年3 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829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