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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張惠立郭豫珍吳定亞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三葆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三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三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9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1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4年1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82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吳定亞

書記官 邵淑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5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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