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7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7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志鑫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8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志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志鑫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9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6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7755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