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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1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吳淑惠顧正德黃翰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1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彥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其中編號 1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之部分,均經本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至17頁、第20頁正反面)。

㈡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106 年6月5日簽署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頁),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持有一級毒品)  │(施用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6月28日      │105年6月27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          │察署              │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   │105年度毒偵字第   │
│    │          │5529號            │5529號            │
├──┼─────┼─────────┼─────────┤
│ 最 │ 法    院 │本院              │本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上訴字第   │
│ 實 │          │3077號            │3077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6年1月12日      │106年1月12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最高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106年度台上字第   │
│ 決 │          │                  │1327號            │
│    ├─────┼─────────┼─────────┤
│    │ 確定日期 │同上              │106年4月6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12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