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1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1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彥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其中編號 1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之部分,均經本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至17頁、第20頁正反面)。
㈡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106 年6月5日簽署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頁),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持有一級毒品) │(施用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6月28日 │105年6月27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 │ │察署 │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5年度毒偵字第 │105年度毒偵字第 │ │ │ │5529號 │5529號 │ ├──┼─────┼─────────┼─────────┤ │ 最 │ 法 院 │本院 │本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 │105年度上訴字第 │ │ 實 │ │3077號 │3077號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6年1月12日 │106年1月12日 │ ├──┼─────┼─────────┼─────────┤ │ 確 │ 法 院 │同上 │最高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106年度台上字第 │ │ 決 │ │ │1327號 │ │ ├─────┼─────────┼─────────┤ │ │ 確定日期 │同上 │106年4月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