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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筱珮黃雅君陳德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2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世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世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958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又因電信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122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嗣由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656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98年9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958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又因電信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122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嗣由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656號維持原判決確定。於98年9月4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9年4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10月2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944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7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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