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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9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楊力進蘇揚旭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9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閎縯(原名陳俊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執聲付字第1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閎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閎縯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2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304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4 年11月2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1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7391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92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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