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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3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劉壽嵩梁耀鑌黃惠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43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上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上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上平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94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1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6370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劉壽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黃惠敏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37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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