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5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5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碩彥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碩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碩彥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上訴字第233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2464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5年12月 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