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7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學煌
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學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學煌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確定,於民國104年10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6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5371 號函暨所附該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