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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8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葉騰瑞彭政章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8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俊奇(原名葉久福)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執聲付字第1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俊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俊奇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130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於101年7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79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82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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