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8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永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永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永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681號駁回上訴,嗣後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3年5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243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