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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9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林婷立顧正德吳冠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9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世雄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世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世雄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3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527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吳冠霆

書記官 李格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9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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