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5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5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政保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政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政保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上易字第14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1月17 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周政保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14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於105年11月17 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 107年1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1月4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60111369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