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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筱珮沈宜生陳德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67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太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太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叄月。

理由

一、依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併合處罰。

二、本件受刑人陳太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惟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執行筆錄附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78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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