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85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85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匡時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匡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匡時因偽造文書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匡時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797號判處有期刑2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第226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105年11月8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茲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2112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