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許仕楓胡宗淦王屏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呂紹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14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呂紹華(下稱被告)所有之扣案物金飾乙批,當初係因結婚所購買,深具紀念價值,現已無扣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聲請發還云云。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之意旨,案件判決確定,全案卷證移由檢察官依法執行,其扣押物是否有留存必要,即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具體情形,予以審酌,倘仍依上開規定向原審法院聲請發還,即非適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裁判一經確定,即脫離繫屬,法院因無訴訟關係存在,原則上即不得加以裁判(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51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148號判決有罪,已於105年12月23日確定,並於106年1月12日送執行在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辦案進行簿附卷可稽。被告於本案確定後之105年12月30日,始向本院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揆諸上開說明,自非適法。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許仕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王屏夏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