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3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銘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銘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銘新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台上字第3263號判決駁回確定。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2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5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賴銘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