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建志(原名:陳炳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執聲付字第3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6年確定,於民國97年3 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2 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23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234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