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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19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溫耀源段景榕陳健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51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姜端林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劉純增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拾貳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陳健順

書記官 朱家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5190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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