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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1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吳淑惠張江澤顧正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宗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 年度執聲字第2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宗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的情形,受刑人請求

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1條第1 項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決定之。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蔡宗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04 年8 月6 日)之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本院為如附表編號9 所示犯罪事實的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自得為定應執行刑的管轄法院。

(二)又本件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957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罪,亦經同法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374 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1 年5 月確定;附表編號7 所示之罪,亦經同法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7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附表編號9 所示之罪,則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經本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2331號駁回上訴確定等節,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 、3 、5 、7 )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 、4 、6、8 、9 ),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其簽名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 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內部性界限、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台│                │易科罰金,以新台│
│            │幣1千元折算1日  │                │幣1千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    │103年11月21日   │103年11月21日   │103年12月某日   │
├──────┼────────┼────────┼────────┤
│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3年度 │新北地檢103年度 │新北地檢104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775號  │毒偵字第3775號  │偵字第12162號、 │
│            │                │                │104年度毒偵字第 │
│            │                │                │1365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4年度訴字第284│104年度訴字第284│104年度審訴字第 │
│實│        │號              │號              │957號           │
│審├────┼────────┼────────┼────────┤
│  │判決日期│104年7月6日     │104年7月6日     │104年7月27日    │
├─┼────┼────────┼────────┼────────┤
│確│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定├────┼────────┼────────┼────────┤
│判│案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 │104年度上訴字第 │104年度審訴字第 │
│決│        │1799號          │1799號          │957號           │
│  ├────┼────────┼────────┼────────┤
│  │確定日期│104年8月6日     │104年9月29日    │104年11月17日   │
├─┴────┼────────┼────────┼────────┤
│是否得為易科│      是        │      否        │      是        │
│罰金是案件  │                │                │                │
├──────┼────────┼────────┼────────┤
│備        註│臺北地檢104年度 │臺北地檢104年度 │新北地檢104年度 │
│            │執字第7969號    │執字第7946號    │執字第19343號   │
└──────┴─────────────────┴────────┘
┌──────┬────────┬────────┬────────┐
│編號        │       4        │       5        │       6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有│有期徒刑3 月、有│有期徒刑8 月、有│
│            │期徒刑1 年3 月  │期徒刑4 月、有期│期徒刑11月      │
│            │                │徒刑5 月,如易科│                │
│            │                │罰金,均以新台幣│                │
│            │                │1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罪日期    │104年2月5日、104│103年9月間、103 │103年10月29日   │
│            │年2月9日        │年10月初、103年 │                │
│            │                │10月29日        │                │
├──────┼────────┼────────┼────────┤
│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4年度 │新北地檢103年度 │新北地檢103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2162號、 │偵字第29432號、 │偵字第29432號、 │
│            │104年度毒偵字第 │103年度毒偵字第 │103年度毒偵字第 │
│            │1365號          │7536號          │7536號          │
├─┬────┼────────┼────────┼────────┤
│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訴字第374│104年度訴字第374│
│實│        │957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4年7月27日    │104年7月21日    │104年7月21日    │
├─┼────┼────────┼────────┼────────┤
│確│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 │104年度訴字第374│104年度訴字第374│
│決│        │957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4年11月17日   │104年12月17日   │104年12月1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4年度 │新北地檢105年度 │新北地檢105年度 │
│            │執字第19342號   │執字第1558號    │執字第1559號    │
│            │(定應執行有期  │(定應執行有期  │(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年7月)    │徒刑11月)      │徒刑1年5月)    │
└──────┴──────────────────────────┘
┌──────┬────────┬────────┬────────┐
│編號        │       7        │       8        │       9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有│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8 年、有│
│            │期徒刑5 月,如易│                │期徒刑10年、有期│
│            │科罰金,均以新台│                │徒刑6 年        │
│            │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罪日期    │104年6月11日、10│104年6月18日    │103年11月17日、1│
│            │4年6月18日      │                │03年11月21日、10│
│            │                │                │3年11月22日     │
├──────┼────────┼────────┼────────┤
│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4年度 │新北地檢104年度 │新北地檢103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7840號、 │偵字第17840號、 │偵字第24345號、 │
│            │104年度毒偵字第 │104年度毒偵字第 │104年度偵字第18 │
│            │4569號          │4569號          │237號           │
│            │                │                │                │
│            │                │                │                │
├─┬────┼────────┼────────┼────────┤
│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74 │105年度訴字第74 │105年度上訴字第 │
│實│        │號              │號              │2331號          │
│審├────┼────────┼────────┼────────┤
│  │判決日期│105年7月21日    │105年7月21日    │106年1月17日    │
├─┼────┼────────┼────────┼────────┤
│確│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74 │105年度訴字第74 │105年度上訴字第 │
│決│        │號              │號              │2331號          │
│  ├────┼────────┼────────┼────────┤
│  │確定日期│105年8月23日    │105年8月23日    │106年2月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5年度 │新北地檢105年度 │臺北地檢106年度 │
│            │執字第13500號   │執字第13510號   │執字第1387號    │
│            │(定應執行有期  │                │(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7月)       │                │徒刑11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14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