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3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查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俊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俊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杰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53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91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4年9月1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1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215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