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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8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葉騰瑞陳芃宇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8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傅彩瑩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執聲付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彩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傅彩瑩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269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88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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