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傅彩瑩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執聲付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彩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傅彩瑩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269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4年10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