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56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筱珮黃雅君陳德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25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黃阿月

上列聲請人因毀損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823號,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28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42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再審之聲請,經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者,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定有明文。茲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以前揭所列事由,聲請再審,本院就其所述之原因事實認無再審之理由,前先裁定駁回在案,此觀本院106年度聲再第42號裁定即明。聲請人復執同一再審理由向本院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要屬違背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56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