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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世宗楊皓清周明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2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莊瑞元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340號,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36號,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1047 號、103 年度毒

偵字第829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再審聲請人莊瑞元於民國105 年1 月11日具狀就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340號判決聲請再審,然遍閱全卷除聲請再審狀外,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楊皓清

法 官 周明鴻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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