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8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280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李莉生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誣告等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890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8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49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李莉生對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890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並未附具該刑事確定判決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之程式顯屬違背規定,且無庸命其補正,其再審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