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288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楊清源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 105年度上易字第2290號,中華民國 106年 5月 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年度易字第 48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年度偵字第 21848號、104 年度偵字第156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 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再審編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 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 第 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楊清源對於本院 105年度上易字第229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提出再審書狀,然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已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