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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再字第3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周政達汪梅芬曾德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聲再字第3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民基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2331號,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字第1016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127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之程式。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因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參看)。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民基對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233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因再審聲請人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顯不合法,本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曾德水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再字第3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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