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再字第3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聲再字第36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陳民基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2331號,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字第1016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毒偵字第127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之程式。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因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參看)。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民基對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233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因再審聲請人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顯不合法,本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